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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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祝二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二级高级法官陈学勇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摄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的首要战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并就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为依法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年至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一、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多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取得重要成效。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年至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非法集资一审刑事案件6.02万件10.87万人。先后审判处置了北京“e租宝”、“昆明泛亚”、江苏“钱宝”、上海“阜兴”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坚决依法予以重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为19.99%,其中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78.78%,远高于刑事案件平均重刑率。同时,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加大财产刑处罚和执行力度,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

二是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审判处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定罪处罚标准作了调整完善,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同时,注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是合力惩治犯罪。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民法院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合力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切实加强对跨区域、涉众型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资产处置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案件稳妥处置。同时,探索和推动建立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的多元处置工作机制,推动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公检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机制,综合运用民事、经济、行政等多元手段,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

二、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犯罪不断发生,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不仅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有效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一是坚决贯彻“零容忍”要求。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案件共件人。依法审理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世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石化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件人民法院惩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典型案例,今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责任和担当。

二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年6月,“两高”制定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一些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进一步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打击有力、惩治有效。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办案机制。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大连、青岛、郑州等地设立八家“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集中管辖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基地切实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深入分析研判证券、期货犯罪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不断探索完善金融犯罪审判机制,有效提高办案质效,有效锻造专业化审判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体制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顺畅高效,不断提高执法司法效能和办案专业化水平。

三、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洗钱犯罪特别是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不断增加,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反洗钱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制定人民法院反洗钱工作方案,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是健全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有关洗钱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年“两高一部”制定了《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政策把握标准。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司法解释作了重大修改,取消犯罪数额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与刑法、反洗钱法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政策体系,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是依法严惩洗钱犯罪。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洗钱罪一审刑事案件件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年),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强化洗钱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依法准确认定洗钱犯罪,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洗钱犯罪,加大财产刑力度,对地下钱庄犯罪分子,以洗钱为业,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同时对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体现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加强反洗钱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专业化、一体化、规范化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洗钱犯罪形势、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有效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反恐怖融资、反洗钱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为我国顺利通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国际互评估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今年4月,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成立全国法院专项行动办公室,建立专项行动工作体系和相关工作机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先后2次召开全国法院专项行动推进会,周强院长等院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不断将专项行动推向深入。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全国专项行动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将专项行动纳入党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持续高位推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专项行动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总基调,重点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各类养老诈骗犯罪。集中开庭审理、公开宣判了一批社会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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