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致1人死亡安全事故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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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玉江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

  违法事实及证据:年9月20日19时20分许,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文华园建筑工地内施工过程中,7号塔吊塔身标准件断裂,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约万元人民币。你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如实记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2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吉林省建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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