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谚语: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寓意一家人团结一致,上下一心,做事情就容易成功。可这句话如果用在江苏兴化的丁氏父子身上,寓意就恰恰相反了。
丁某朝是丁二的父亲,今年73岁,儿子丁二今年41岁,二人户籍均在江苏宿迁市宿豫区。丁某朝还有一个儿子叫丁大,年起,丁大在江苏兴化创业,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开办一家叫兴化市平凡不锈钢标准件厂的企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生产不锈钢螺丝、螺母等产品。
眼看着生意越做越红火,自己管理企业有些费劲,丁大就把父亲丁某朝和弟弟请到厂里,帮自己分担一部分管理工作。丁大主要负责该厂销售、财务,弟弟丁二负责该厂的生产、废水处理等,而父亲丁某朝,则被安排在厂大门,负责该厂的门卫、打杂等事项。
按常理,创业做生意不易,守法经营才是正道。丁大在创业的前十几个年头里,生产经营还算合规合法,没出现什么大问题,可自从父亲和弟弟进厂里“帮忙”,并负责废水管理后,就出问题了,而且这一出还就是大问题。
丁大的平凡不锈钢厂,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不锈钢件清洗废水,而按照环保的要求,必须要安装废水处理设施。年,丁大按要求上了一套废水处理设施,并于同年12月向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排污许可,明确该厂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同年12月17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给该厂发放了排污许可证。
年3月份左右,原本不负责废水排放管理的父亲丁某朝,竟然自作主张,擅自在平凡不锈钢厂的废水收集池与西侧小河之间,埋设了多段黑色管道,并于年3月至5月间,在明知该厂生产废水不能随意处置的情况下,亲自或指使工人倪某,将大废水收集池中还没有经过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软管进行抽排,直接排放进了厂区西侧连通盐靖河的河道内,两多个月时间,共排放生产废水6次,约为44.64吨。
而作为废水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二儿子丁二,在知道了父亲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的行为后,非但没有制止或及时采取措施,而是采取了默许、放任的态度,任由父亲继续做上述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
厂里的工人倪某证实,丁某朝在废水池里放了一个潜水泵,潜水泵连接了几根拼接起来的塑料软管,开动水泵后,废水通过软管直接排放到厂西边河里,软管大部分埋在地底下怕别人看到。倪某称废水池里的水泵和软管都是丁某朝放的,年3月份的第一次排放,是丁某朝操作并教给倪某看的,他还安排倪某,以后废水池子满了就这样把废水打到河里去。
倪某怕出事,曾问过丁某朝(这样排放)要不要紧,丁某朝告诉他说不要怕,没得事,戴南这边这样做的厂太多了。
年5月25日,平凡不锈钢厂的非法排污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泰州市警方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经权威部门采样检测,该厂大废水收集池内的废水中总铬含量为5.67mg/L,超过了规定值的4倍还多。经专家评估,企业非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达到了元。
向办案机关交代自己的排污动机时,丁某朝说出了这样一个细节:平凡不锈钢厂的废水收集池是建设在露天处的,而进入3月份以后,泰州便进入了一个多雨季节,环保部门要求在废水池上方建设一个遮雨棚,防止雨水进入造成废水收集池内的污水外溢,但是,平凡不锈钢厂在向住建部门申请时,却遭到了住建部门的拒绝,不予审批,不允许建设。迫于无奈,丁某朝才决定在收集池快要满时,为避免废水外溢,向外排污。
这个借口似乎也是事实,而住建部门不予审批,也一定有他的理由和依据。但,对丁某朝而言,无论什么借口,都不能成为其违法排放污水、给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理由。
在量刑定罪上,审判机关还考虑到了丁氏父子在犯罪过程中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在量刑上给予了一定的从轻从宽处理。二儿子丁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父亲丁某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