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政策解读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

近段时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98号)同时废止。

从条目上看,新的《判定标准》共有64条具体规定,相较原《判定标准(试行)》的48条规定多了16条。从篇幅上看,新《判定标准》共多字,相较原《判定标准(试行)》的多字要求更为细致严格,几乎每一个条目下都有若干小条目,更便于政府部门和矿业企业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从内容上看,《判定标准》明确了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等情形。

文件的政策解读

条文规定:

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解读:

在库区乱采、滥挖、非法爆破有可能造成周边山体滑坡、坍塌,滑坡体进入尾矿库,致使库内水位上升,还有可能冲击坝体,从而造成尾矿库溃坝;或者由于山体滑坡,原有山体承受力降低,造成尾矿库溃坝。在尾矿坝上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不仅会直接损坏坝体导致溃坝,还可能会引起坝体液化而导致溃坝。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尾矿库安全规程》(GB-)第6.8.2条规定:“禁止在尾矿坝上和对尾矿库产生安全影响的区域进行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等。”

《尾矿库安全规程》(GB-)第6.9.2条规定:“尾矿库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令38号)第二十六条要求:“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因此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活动的,即为重大事故隐患。

条文规定:

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解读:

管涌是指尾砂细颗粒在粗颗粒形成的空隙中流动、以至流失,逐渐形成管形通道。流土变形是在渗透作用下,当向上的渗透力大于尾砂的有效重度时,尾砂处于悬浮状态,局部坝体隆起、浮动或尾砂粒群同时发生移动而流失的现象。坝体滑动是指尾矿库坝体内部发生剧烈变形,可能引发整个坝体移动、坍塌、失稳。纵向裂缝是指裂缝的走向与坝轴线平行或斜交。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的危害则在于,坝端无截水沟,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可能形成局部失稳。沼泽化是指存在泥炭化的土地长期过湿,在湿生作物作用或厌氧条件下有机质的生物积累和矿质元素还原,造成土壤有机质多,植物养料的灰分元素缺乏,水分长期饱和,通气不良。

《尾矿库安全规程》(GB-)第6.3.11条规定:“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尾矿库安全规程》(GB-)第6.9.2条规定:“尾矿库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尾矿库安全规程》(GB-)第6.9.3条明确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产,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因此,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的,即为重大事故隐患。

条文规定:

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解读:

尾矿坝是拦挡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构筑物,包括初期坝和尾矿堆积坝的总体,其中堆积子坝即生产过程中用尾矿堆积而成的坝。坝体的外坡坡比指的是尾矿坝的垂直高度与水平宽度的比值。坝体的外坡坡比是根据尾砂力学参数计算坝体渗流稳定和抗滑稳定获得的,由设计确定。坝体的外坡坡比一旦变小,坝体渗流和抗滑稳定就会降低,可能导致渗流破坏而溃坝。堆积子坝的外坡比同理。

对于外坡比的设计要求,《尾矿库安全规程》(GB-)第5.3.20规定:“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堆积坝外坡比不得陡于1:3”。

对于外坡比在生产中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令38号)第十八条规定:“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原审批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其中包括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尾矿库安全规程》(GB-)第6.9.2规定:“尾矿库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因此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即为重大事故隐患。

条文规定:

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解读:

库容分为全库容(坝顶标高水平面与尾矿堆积体外坡面以下、库底面以上所围成的空间容积——不含非尾矿构筑的坝体体积)、有效库容(沉积滩面或尾矿堆积体外表面以下、库底面以上用于贮存尾矿——含悬浮状尾矿浆体的空间容积)、调洪库容(调洪起始水位以上、设计洪水位以下可蓄积洪水的容积)、总库容(设计最终状态时的全库容)。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极易造成尾矿坝失稳,从而导致溃坝事故。《尾矿库安全规程》(GB-)第6.9.2规定:“尾矿库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1)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2)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若需要加高扩容,属于扩建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因此,坝体超过设计坝高的,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即为重大事故隐患。

尾矿库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尾矿库是矿山开采作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也是危险性极高的一个场所,具有天然的高危特性。根据不完全统计显示,我国现有尾矿库一万多座,这里面很大一部分尾矿库都已经无法正常运行,还有很多现在已经成为了危险的源头。因此,尾矿库重大事故发生的概率正在逐年提高,对周边的环境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也让我国开始逐渐重视对于尾矿库的安全监测工作。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让很多高科技技术融入到了安全监测中,让尾矿库的安全巡检和监督更加精细化。

矿山之星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可以对尾矿库进行实时采集、传输、计算、分析、预警,监测内容包括坝体位移、坝体沉降、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溢点变化情况等安全监测等,通过实时监测数据能够全面掌握尾矿库整体运行的实时安全情况。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控系统在尾矿库的实施应用,便于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快速掌握与尾矿库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指标的最新动态,有利于及时掌握尾矿库运行状况和安全状况,可以提高尾矿库的安全性,保障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安全事故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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