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合法合规指引及犯罪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

合法合规指引及犯罪红线警示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一、研讨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问题的必要性

二、研讨内容简介

第二部分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合法合规指引

一、我国现有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常见收费模式及收费项目

二、分析收费项目违法违规情形,提供收费模式合法合规指引

第三部分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犯罪红线警示

一、我国养老收费刑事案件案例检索报告

二、从案例分析犯罪构成特征,远离养老收费红线

第一部分前言

一、研讨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问题的必要性

在健康中国、大健康战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一方面,老龄健康产业已成为目前最具发展潜力的产业板块之一,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先后发布了《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健康中国行动(—)》、《“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健康中国”规划纲要》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银发经济”具有巨大的消费市场和发展潜力,养老收费模式越来越多,收费规模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伴随着“银发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大量以养老为名的违法犯罪事件,其中,数量最多、案涉款项规模最大的就是与养老收费有关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国家对于养老收费问题的监管也随之越来越严,出台了一系列限制和规范性法规政策。

因此,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环境下,作为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而言,如何收费是经营的核心问题之一。如何在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设计收费模式尽量提早回笼资金?如何避免踩踏犯罪红线?这是本文的研讨重点。

二、研讨内容简介

首先,我们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常见收费模式和收费类型入手,针对不同收费项目,整理了全国和部分地区对应的法规政策,结合法理,明确了收费违法违规黄线,作为收费模式设计的法律建议或指引。

其次,我们通过检索全国养老行业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数据库,获得了份裁判文书,提取了犯罪成立的关键要素,以真实的司法实践案例来揭示养老收费的犯罪红线,作为禁行准则。

第二部分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合法合规指引

一、我国现有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常见收费模式及收费项目

(一)收费模式

1、按月收取月费+应急保证金

月费一般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应急保证金也有些叫医疗保证金,一般是经营者自行确定的,5万、10万,或者几个月的月费。成都的一暄养老等多家养老机构均采取此模式。

2、储值卡(消费类预付费)+应急保证金

消费类预付费是指老年人向服务经营者发行的会员卡中预存一定金额,在接受服务时,从储值卡中扣除。

3、可返还入门费/会员费/保证金+月费

即老年人通过支付一定金额入门费/会员费/保证金获得会员资格(服务终止时退还),接受服务时再定期缴纳服务费即可。如北京太申详国际敬老院,老人缴纳万取得会籍后才可享受专属客房入住权。

4、物业使用费/租金趸交+月费/年费

即老年人通过趸交租金/物业使用费,获得对特定物业较长期限的占有使用权益,接受服务时缴纳相应的服务月费/年费,退住时退还未消费期间的使用费/租金。如上海亲和源的A卡,就需一次性缴纳75万元,获得物业永久使用权,每年需缴付2.98万至6.98万不等的年费。

5、物业销售款+月费/年费

即物业开发单位将养老物业全部或部分出售,收取房款回笼建设资金,运营方从小业主手中租赁物业运营,在给老人接受服务时收取服务费(此种模式下,物业开发单位与运营方往往存在关联关系)。武汉越秀养老公寓即采取此模式。

(二)收费项目

1、消费服务收费

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费、特需服务收费

2、消费类预付费

预付费,是指养老机构(含医养结合机构)通过向未入住人员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以下统称“储值卡”),或向已入住老年人提前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当发生第一类“消费服务收费”时,从卡中扣除相应金额。

3、保证性质类收费(合同终止时退)

押金、保证金(医疗保证金、应急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诚意金、会员费、入门费等,到期退还

4、物业使用类收费

租金、物业使用费

5、物业销售类收费

房屋销售款

二、分析收费项目违法违规情形,提供收费模式合法合规指引

(一)消费服务收费分析及指引

截止年5月13日,全国及地区部分具体规定如下:

合法合规指引: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消费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消费类预付费分析及指引

截止年5月13日,全国及地区部分具体规定如下:

合法合规指引: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消费类预付费的收取,需遵行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出让土地上自有物业、床位规模较大、不得付息、收费上限为12个月月费),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不得挪作它用)。

(三)保证性质类收费(可退)分析及指引

截止年5月13日,全国及地区部分具体规定如下:

合法合规指引: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取保证金类收费(会员卡、押金、保证金等),在全国没有禁止性规定。北京规定需自有物业,且不超过可抵押物估值,不得投资风险行业,重庆规定不超过月费的6倍。

(四)物业使用类收费分析及指引

合法合规指引: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求客户趸交房屋租金或使用费的,适用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收费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实践中,需注意的是,向养老客户收取租金的主体应当是房屋的权利人,最好是房屋业主。

(五)物业销售类收费分析及指引

合法合规指引: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先销售养老物业回款的,适用物业销售相关法规政策,一次性、分期或贷款收取房款均不违法违规。但物业需已竣工并取得预售许可,销售的物业需是可以办理产权的物业,不得是养老床位或其它无法办理产权的份额等,否则涉嫌违法违规。

如武汉越秀养老公寓在售后回租过程中,因为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而被叫停。实践当中,“以接受养老机构服务而专门购买养老公寓”的客户群体少,销售难度大。

第三部分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犯罪红线警示

一、我国养老收费刑事案件案例检索报告

(一)检索条件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刑事

关键词:养老、非法集资

裁判文书数量:截止年5月12日,共件刑事裁判文书

(二)案件数量趋势

在年到年,已公布的养老行业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很少,年起呈逐年增长趋势,年达到最高点,有件,年呈断崖式下降,案件数量仅为上一年度的30%左右(不排除因案例尚未公布导致数据缩水),年情况暂不确定。

(三)案件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养老行业非法集资类案件排名前五的省份是江苏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和河南省,分别占比10.39%(件)、9.69%(件)、7.37%(件)、6.39%((91件)、6.25%(89件)。

(四)一级案由分布

从一级案由分布来看,养老行业非法集资类案件最主要的案由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件,占比高达97.05%。

(五)二、三级案由分布

从二级案由来看,主要集中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罪和金融诈骗类罪。从三级案由来看,数量最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件,占全部案件的62.85%;数量排名第二的是集资诈骗罪,有件,占全部案件的31.04%;数量排名第三、四的分别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共计35件,占全部案件的2.46%。

(六)程序分类

从程序分类来看,在养老行业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一审案件有件,二审案件有件,再审案件有18件。

(七)裁判情况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在养老行业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有件、无期徒刑的案件有48件、拘役的案件有20件、死刑的1件。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17件。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在养老行业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判处罚金的有件,剥夺政治权利的85件,没收财产的46件。

(八)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在养老行业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审理时间更多处在-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天。

(九)部分典型案例摘要

案例1: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非法集资亿,47亿本金未还,“爱晚系”余名人员被定罪量刑

案例2:夸大养老项目价值,高息相诱集资,肖新德、康铁强等23名人员获刑

案例3:预收养老服务金,发放高额补贴,肖勇平等6人获刑

案例4:办充值卡预订老年公寓,返还消费补贴,丰政权等3人获刑

案例5:以居家服务合同集资,刘丽萍等9人获刑

案例6:营利能力无法支付本息,黄定帮被判集资诈骗

案例7:前夫妻合谋以养老院名义集资,大量款项去向不明,获刑十余年

案例8:编排养老产业基金,非法集资8亿余元,两名实控人被判无期

案例9:分公司团队从集资诈骗款中获取提成,亦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案例10:分公司负责人参与非法集资获得提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二、从案例分析犯罪构成特征,远离养老收费红线

(一)特征1:合同形式五花八门,高息相诱是本质

收费红线: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收费(预付费、会员卡、借款、长期租金、养老理财等),都不得直接或变相支付高额利息。

(二)特征2:吸收存款均无国家许可,部分无养老经营资质

在我国,能够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主体是依法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开展吸收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机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前述案例中,被告人均以养老公司或投资公司名义对外集资,而这些养老公司或投资公司都没有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存款业务,故无论其是否在民政部门进行养老业务备案(民政备案仅解决的是经营资格的问题),均不应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收费红线:没有集资许可,不得向公众吸收存款。

(三)特征3:向不特定公众宣传

收费红线:不得通过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针对非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区别于一般的邀请特定人员投资的行为。

(四)特征4:共同犯罪特征明显

从案例1到案例10,被判刑的人数数量及主从犯情况依次为:

收费红线:无论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只要参与了集资犯罪,都有可能被定罪量刑。

(五)特征5:全部或部分虚构养老项目、投资价值、经营规模等,所筹资金没有用于或只有部分用于养老项目,是“集资诈骗”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特征

收费红线:不得以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集资款,所收款项不得用于养老项目以外的事项

(六)特征6:实控人、负责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概率较大,中间管理层、基层业务人员不构成犯罪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率较大

1、在部分案件中(案例6、7、8),养老项目的实控人、主要负责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它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在部分案件中(案例1、2、10),实控人、主要负责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其它参与人员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在部分案例中(案例3、5),实控人、负责人、参与集资的中间管理层、直接对接受害人的业务员、客服人员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在个别案例中(案例4),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它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5、在个别案例中(案例9),分公司负责人、业务员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收费红线:非法集资案件中,实控人、主要负责人犯罪风险更大。

(七)特征7: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普遍高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前述10个案例中:因集资诈骗被判刑的有11人,其中3人被判无期徒刑,5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被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的有人,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8年,其余人员刑期在1年2个月至8年不等,且适用缓刑的人员数量不低。

原因很简单,集资诈骗的犯罪性质更恶劣,故无论是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其刑期标准都要高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收费红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诈骗手段的集资和单纯吸收存款的集资相比,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

(八)七大养老收费红线总结

收费红线1: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收费(预付费、会员卡、借款、长期租金、养老理财等),都不得直接或变相支付高额利息。

收费红线2:没有集资许可,不得向公众吸收存款。

收费红线3:不得通过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针对非特定对象,进行公开集资宣传。区别于一般的邀请特定人员投资的行为。

收费红线4:无论是决策者还是执行者,只要参与了集资犯罪,都有可能被定罪量刑。

收费红线5:不得以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集资款,所收款项不得用于养老项目以外的事项

收费红线6:非法集资案件中,实控人、主要负责人犯罪风险更大。

收费红线7: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诈骗手段的集资和单纯吸收存款的集资相比,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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