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建芳
关键词
预留份额;从业人员;《中小企业声明函》
案例回放
某市博物馆展览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万元,招标文件载明: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该项目开标后,A、B、C、D四家公司通过了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评审后A公司以万元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了质疑:从同行获悉,A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人,明显不符合人以下的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规定,A公司应属于大型企业,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采购人向A供应商核实获悉,A公司年共雇佣员工名,但是其中名为雇佣的超过60岁不到65岁的劳务人员,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仅为人。据此,采购人认为A公司的正式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标准,属于中型企业,应当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答复:质疑不成立。
问题引出
雇佣60岁以上的老龄劳务人员,影响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关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从业人员人以下为中小企业。业内资深人士姚鲁认为,本案例的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也就是说只有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才能参加该项目的招标活动。A公司属于中小企业吗?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提醒,判断A公司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关键在于判断A公司雇佣的名老龄劳务人员是否属于A公司的从业人员。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明确,从业人员数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何为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但是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据此,业界专家韩孟玉认为本案例中的“名60岁不到65岁的劳务人员”应当计入A公司的从业人员。因此,A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为名,超过了人,其划型应当为大型企业,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当在资格审查中认定为投标无效。
还应注意的是,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实声明,采购人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查决定是否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对A公司进行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46号)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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