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1章B部分B-1部分的稳性和B-4部分的稳性管理
B-1至B-4部分的破损稳性要求适用于船长(L)80m及以上的货船和所有客船(不论其船长),但经证明符合本组织制定的其他文件①中的分舱与破损稳性规则的货船除外。
B-1部分稳性第5条完整稳性资料①
1.每艘客船,不论其大小,以及船长(L)24m及以上的每艘货船,应在完工时作倾斜试验,并确定其稳性要素。除现行规则的任何其他适用要求外,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长24m及以上的船都还应至少符合年IS规则A部分的要求。
2.主管机关可允许个别船舶免做倾斜试验,但须具有其姐妹船做倾斜试验所得到的基本稳性数据,且使主管机关确信可由此基本数据求得所免除船舶的如第5-1条所要求的可靠稳性资料。完工后应进行重量检验,且与得自姐妹船的数据相比较,如果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对船长m或以上船舶超过1%以及对船长50m或以下船舶超过2%,对中间长度按线性内插法确定,或空船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0.5%L,则该船应做倾斜试验。
3.如参考类似船舶的已有数据,清楚表示该船的尺度比例及布置,在所有可能的装载工况下具有足够有余的初稳性高度时,主管机关也可允许个别船舶或某一类船舶免做倾斜试验,特别是专门设计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或矿砂的船舶。
4.如船舶作某种改装而对向船长提供的稳性资料有实质性影响时,应提供经修正的稳性资料。必要时,船舶应重做倾斜试验。如果预计偏差超过本条5所规定的值之一,船舶应重做倾斜试验。
5.对所有客船,定期间隔不超过5年,应进行空船重量检验,以核查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任何变化。与认可的稳性资料相比较,如果空船排水量的偏差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超过1%L,则该船应重做倾斜试验。
6.每艘船舶在船首和船尾应清楚标示吃水的水尺,如水尺标志并非位于可见的位置,或因特定业务的操作限制而难于见到水尺标志时,船上应装设一套可靠的能确定首、尾吃水的吃水显示系统。
第5条完整稳性需要参考《关于IMO文件包括的所有船舶的完整稳性规则》和《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MSC.(85)决议)。
第5-1条向船长提供的资料②
⒈应将主管机关同意的必要资料提供给船长,以使他能用迅速而简便的方法获得有关各种营运状态下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应将一份稳性资料的副本提供给主管机关。
⒉这些资料应包括:
⑴确证符合有关完整及破损稳性要求的最小营运初稳性高度(GM)对吃水的曲线图或表格,也可选择相应的最大许用重心垂向位置(KG)对吃水的曲线图或表格,或与这些曲线图等效的其他资料;
⑵有关横贯进水装置的操作说明;
⑶破损后维持要求的完整稳性和稳性所必需的所有其他数据和辅助措施。
⒊稳性资料应表明在营运纵倾范围超过±0.5%L的情况下各种纵倾的影响。
⒋对必须满足B-1部分稳性要求的船舶,本条2所提及的资料按有关分舱指数的计算确定,方式如下:ds、dp和dl三种吃水的最小要求GM(或最大许用重心垂向位置KG)等于计算残存因数si;所用相应装载情况的GM(或KG值)。对中间吃水,所用的值应通过线性内插法求得,仅用于最深分舱吃水和部分分舱吃水之间以及部分载重线和轻载航行吃水之间的GM值。还应考虑完整稳性衡准,即按这二种衡准为每个吃水保留最小要求GM值中的最大者,或最大许用KG值中的最小者。如果分舱指数按不同纵倾计算,可用同样方式确立若干要求的GM曲线。
5.当最小营运初稳性高度(GM)对吃水的曲线图或表格不适用时,船长应确保营运工况不偏离经研究采用的装载工况,或通过计算验证符合该装载工况的稳性衡准。
第5-1条向船长提供的资料需参考《完整稳性资料编制指南》(MSC/Circ.通函);《现有液货船驳运作业时的完整稳性导则》(MSC/Circ.通函);以及《经修订的船长在恶劣气候条件和海况下避免险情导则》(MSC.1/Circ.通函)。
海安会第MSC.(98)号决议(年6月15日通过)对第Ⅱ-1章B部分进行修订
1.1.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B、B-1、B-2和B-4部分须仅适用于下列船舶:
1.年1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
2.如无建造合同,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
3.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
㈠本条标题的现有脚注由下文替代:
还参见《完整稳性资料编制指南》(MSC/Circ.通函)和《经修订的船长在恶劣气候条件和海况下避免险情导则》(MSC.1/Circ.通函)。
㈡现有第5-1.1条由下文替代:
须将主管机关同意的必要资料提供给船长,以使他能用迅速而简便的方法获得有关各种营运状态下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须将一份该稳性资料的副本提供给主管机关。
㈢现有2.1由下文替代:
确证符合完整及破损稳性要求的最小营运初稳性高度(GM)和最大许用纵倾对吃水的曲线图或表格(如适用),也可选择相应的最大许用重心垂向位置(KG)和最大许用纵倾对吃水的曲线图或表格,或与这些曲线图或表格等效的其他资料。
㈣现有3和4条由下文替代:
4.第5-1.2条要求的完整和破损稳性资料须作为整体数据一起提供,并应包含所有营运吃水和纵倾范围。船上拟使用的所有稳性资料中的适用纵倾值须一致。确定稳性和纵倾限值时无需用到的信息不应包含在本资料中;
5.如果按第6至7-3条和第8至9.8条(如适用)计算破损稳性,须对ds、dp和dl三种吃水中每种吃水所假定的最小要求GM,采用线性内插法获得稳性限值曲线。当按不同纵倾计算附加分舱指数时,须能呈现基于这些计算取得的最小值基础上的单一包络曲线。当拟绘制最大许用KG曲线时,须确保获得的最大KG曲线与GM的线性变化一致。
6.对于单一包络曲线的替代,可对每一分舱吃水处假定的所有纵倾采用一个通用GM,计算附加纵倾。然后按7.1条,采用按这些纵倾的每一部分指数As、Ap和Al的最小值,求和得出达到的分舱指数A。基于每一吃水处的GM,将产生一条GM限值曲线,须绘制能显示假定纵倾范围的纵倾限值图。
㈤现有5条后增加相应新编号,并修正如下:
如未提供最小营运初稳性高度(GM)或最大许用KG对吃水的曲线图或表格,船长须确保营运工况不偏离经批准的装载工况,或通过计算验证符合该装载工况的稳性要求。
B—4部分稳性管理第19条破损控制资料
⒈驾驶室应设有永久展示或随时可用的控制图,用于指导船上负责高级船员,图上应清晰显示每层甲板及货舱的水密舱室限界面,上面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和任何控制位置,以及扶正由于进水产生的横倾的装置。此外,还应给船上高级船员提供包含上述资料的小册子。
⒉客船上允许在航行中保持开启的水密门应清晰记载于船舶的稳性资料内。
⒊应收入资料的一般预防措施应包括主管机关认为在船舶正常营运时为保持水密完整性所需的设备、条件和操作程序清单。
⒋应收入资料的特殊预防措施应包括主管机关认为对船舶、乘客和船员的生存至关重要的各种事项(即关闭装置、货物系固和听觉报警等)。
⒌对适用B-1部分破损稳性要求的船舶,破损稳性资料应为船长提供一种简单易懂的方式评估船舶在涉及一个或一组舱室的所有破损情况下的残存能力。
第19条破损控制资料参考《向船长提供破损控制图和资料指南》(MSC.1/Circ.通函)。
海安会第MSC.())决议(年11月11日通过)对B-4部分进行了修订(生效日期为年1月1日)
本次修订主要删除了19.2条款、原19.3、19.4、19.5变为新的19.2、19.3、19.4。
新增19.5条Forpassengershipsconstructedonorafter1January,andtowhichregulation8-1.3applies,thedamagecontrolinformationshallincludeareferencetoactivationofdamagestabilitysupportfromtheonboardst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