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截止时间
年12月15日。
二、年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奖励
(一)申请条件
申报单位是由南沙区推荐并获得认定的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高企新认定奖励,“四上”企业给予30万元;非“四上”企业给予15万元(提升为“四上”企业后,可再申报15万元的一次性差额奖励)。
三、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请受理奖励
(一)申请条件
申报单位是年首次由南沙区科技局推荐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广东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年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提升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于年至申报奖励时均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2.申报单位在年首次纳入南沙区“四上”企业统计。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年高新技术企业经济贡献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地址由广州市以外地区变更至南沙区,且迁入南沙区时间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申报单位自迁入时至申报奖励时均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其年对南沙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可享受经济贡献奖,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年度不予奖励)。
南沙区年第三批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六、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入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所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须在南沙区辖区内,并在年及以前经政府部门认定或登记。
2.申报单位所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年培育或引入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由南沙区推荐并获得认定的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推荐时已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广州市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及实际地址在年变更至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其年所培育或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培育毕业企业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所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在南沙区辖区内,并在年及以前经政府部门认定或登记。
2.申报单位所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年培育一定数量的企业。所培育的企业,是指企业进入孵化器时符合在孵企业条件,且在孵时限不少于6个月,毕业时达到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毕业企业条件。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认定为毕业企业;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中两条的认定为毕业企业:
(1)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万元。
(2)有自主知识产权
(3)被兼并、收购、在新三板挂牌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中一条的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如为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租赁场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其年所培育毕业企业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南沙区高成长型年科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是我区认定的年、年高成长型科技企业。
2.申报单位在年有研发费用投入,并在我区税务部门进行加计扣除备案。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其年研发费用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
九、年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研发机构应设立在企业内,是由企业单独组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联合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研究方向需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联,具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建立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革新活动。
3.申报单位拥有近3年授权的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
4.研发机构人员3(含)人以上,需为企业正式员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20万元以上;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研发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研发项目(课题)不少于1个。
5.如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研发机构和享受过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奖励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本奖励。本款所指的研发机构是指: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及经市级各部门新认定的广州市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平台。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限申报一项。
十、年创新平台奖励
(一)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在年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及经市级各部门新认定的广州市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平台。
2.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项创新平台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万元、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同一创新平台获得多个不同部门认定的,奖励经费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同一个创新平台逐级通过认定的,可按级别申请差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