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

前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永年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稳步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永年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永年法院从近年审理执结的案件中,精心甄选了10个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涵盖劳动争议、知识产权、民商事、刑事、执行等诸多案件类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积极展现人民法院“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保护知识产权创新、依法打击涉企犯罪及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对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澎湃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写下了生动注脚,注入了硬核力量。

01新手机未用已被激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基本案情

年5月,原告曹某某从被告永年区某通信服务部(手机店)购买一部“小米12pro”手机,售价元,后在使用过程中因屏幕问题到“小米之家”售后服务部进行检测,发现其购买的“小米12pro”手机于年2月便已激活。原告曹某某认为被告永年区某通信服务部在销售手机时未告知手机提前激活的事实,侵犯了其知情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永年区某通信服务部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永年区某通信服务部作为销售通讯工具的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手机质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及保修期等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但在向原告曹某某销售涉案手机时未说明该手机已被激活的事实,系隐瞒商品在质量、性能、保修期等方面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曹某某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有据。经释法明理,被告永年区某通信服务部的经营者认识到其自身错误,遂主动与原告曹某某和解,赔偿了相应经济损失,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农村地区,手机销售终端店在乡村市场较为普遍,手机店为满足农村市场的低价要求,往往寻找外地进货渠道购进较为便宜的手机,其中往往存在“串货机”、“翻新机”等情形,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性能、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而经营者也对产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本案中,被告永年区某通信服务部向原告曹某某销售已激活的手机,致使原告曹某某本应享有的一年保修期缩短,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曹某某的知情权,也损害了其消费利益,构成消费欺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情形。法院经过审理,让被告永年区某通信服务部的经营者认识到了其存在的违法情形,主动赔偿原告曹某某经济损失后达成和解,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农村消费市场的良好秩序,引导市场主体树牢诚信兴商经营理念,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02

货物纠纷陷“山重水复”,用心用情终“柳暗花明”

基本案情

年6月28日,原告广州陆河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永年区某标准件制造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价格为.2元的焊钉产品。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当日将货款支付给被告,被告亦于当日通过托运将货品运送至原告指定地点。至年8月3日,原告以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被告抗辩称原告鉴定的货物不是其交付的货物且原告收货后两个月才主张货物尺寸与约定不符,超出了合理的质量检验期间。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质量不合格的货物系被告交付货物,且被告交付的焊钉与随附的质检报告不相符,不符合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的国标标准。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原告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但考虑到涉案货物在广州,如果鉴定会产生鉴定取样和现场勘验成本,且鉴定费用可能超出双方诉争的货物价值,增加控辩双方的诉累,更不利于矛盾化解,因此,积极调解促成事了案结才是最佳解决方式,故办案人通过积极向双方释明鉴定的代价,联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了解相关鉴定细则预判鉴定结果,为双方提供参考建议,最终双方同意按合同约定价款退货退款,原告负责将货物运至被告工厂。

货物运回后,办案人组织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清点、核算。因原告保管不当导致部分焊钉已生锈且因装货、运输不当大量磁环被挤压损坏,双方再起争执,被告拒收货物。为了减少双方损失,办案人多方打电话联系相应工厂寻求补救措施,但相关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后办案人又通过向本地标准件行业协会了解相关焊钉去锈方法及费用、磁环等相关货品的使用方法等,为双方提供参考,经过多番“面对面”、“背对背”的沟通释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现场清点的数量,核算费用并对损坏磁环部分、生锈焊钉扣除了相应费用,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应有之义,但如何让双方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需要办案团队智慧;如何用真心换来了原、被告对法院工作的充分信任,更需要办案团队耐心细致的工作。

本案中,办案团队摒弃了机械办案、关门办案、就案办案的思维,而是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不怕麻烦、不惧辛苦,为一案的成功调解,一方面积极寻求向专家鉴定人、行业协会征询意见建议,另一方面走出法庭、走进企业,充分向双方释法明理,多次调整调解方案,为双方提出最为合适的调解建议、多措并举,案案用心,充分为企业纾难解困,以更贴心、更到位、更及时的司法服务为辖区乃至合作企业的生产发展“护航保驾”。

03

公开惩戒督促履行,善意执行实现双赢

基本案情

林某与赵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赵伟某给付林某借款元以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由赵伟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伟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因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失信决定书;在失信惩戒措施公布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之后,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动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永年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伟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伟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查询赵伟某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并及时采取冻结措施;逾期被执行人赵伟某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执行干警通过现场传唤并拟采取拘传措施,并在其住宅及大街附近张贴失信公告,并将失信公告在永年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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