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废暂存库建设管理,规范其运行、使用和维护,保障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产生含汞有机废水及含有机汞废物的企业(以下简称涉汞企业),应当单独设置符合标准的专用危废贮存场所。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内容。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暂存库的规划与布局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二)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及其批复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三)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四)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纳入当地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和环境风险防控管理体系中统一监管;(五)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危废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排放;(六)对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满足实际需要的要求;(二)(三)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概算文件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四)负责审核工程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五)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施工;(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三)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义务,接受建设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义务: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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