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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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为了保证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浙江省特科院”)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客观、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方便申请单位了解本单位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及要求,便于现场评审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评审指南。

2适用范围、依据

2.1适用范围

本评审指南适用于发证机关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开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仅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年第3号附件1)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时,由评审机构在发证机关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条件评审工作。

2.2评审依据

1)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年第3号附件1)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年第8号)

3评审要求及说明

3.1评审内容

按照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鉴定评审内容分三部分:

1)资源条件评审;

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评审;

3)保障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评审。

3.2单项评审结论和判定原则

评审记录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不符合、不适用三种结果进行评定。“符合”是指该项满足《许可规则》要求;“不符合”是指不满足该项《许可规则》的要求;“不适用”是指该项条件要求不适用于该单位所申请的许可项目、子项目或评审现场抽查的设备。

3.3评审结论和判定原则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符合条件

单项评审结果全部满足《许可规则》要求。

2)整改后符合条件

部分项目单项评审结论是不符合,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且整改后全部项目都符合《许可规则》要求。

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最长6个月,但不能超过申请时限1年内,申请单位自认为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现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3)不符合条件

部分单项评审结论是不符合,在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有部分项目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

注:在保证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后复审确认的前提下,整改期限最长为6个月。

3.4评审工作纪律

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和评审员,应该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规则》中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和被评审单位的监督。

4申请单位须知及评审前的工作

4.1申请单位准备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在评审前将申请书、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换证、增项或变更评审时)以及质量保证手册(可以是电子文档)提交给评审机构,并应按《许可规则》的要求准备好以下文件资料供现场评审时审查。

申请单位的所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技术文件都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受控版本,文件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和批准、实施日期。所有质量活动的记录都应当有记录人员签字和活动记录日期。

4.1.1申请单位资质文件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换证、增项或变更评审时),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4.1.2人员情况证明文件

1)单位员工名册,申请受理之日起的工资发放记录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2)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命书;

3)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及安装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和学历、职称证书原件;

4)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等资格证明原件,检验人员应当有任命书;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作业人员任命文件以及培训记录,电工、焊工作业资格证书原件;

6)上述2)至5)所要求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7)有理工类专业学历证书、无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本人签字的技术工作简历。

4.1.3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4.1.3.1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产权、建筑面积证明文件

自有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的土地使用证、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无土地使用证、房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供土地购买合同、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设计图纸、承建合同、付款凭证等。

租用的工作场所要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合同周期至少5年)、租金付款凭证及收款票据。租赁合同应将租赁场所(具体地址、各部分建筑面积)、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等表述清楚,且应将出租方有权租让的证明文件(房权证,无房权证时应有厂房所在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盖章的房屋产权及面积证明)作为附件。所有租赁都应能追溯到产权方,其租赁期限应当覆盖申请许可证的有效期。租赁的厂房、办公场所、仓库不得是其他单位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资源条件。

4.1.4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有关资料

生产设备(包括制造设备和施工设备)与工艺装备的管理台帐(清单)和档案。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内部管理编号、验收(投入使用)日期、设备状态、安装(使用)地点(部门)等信息,档案至少包括设备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操作作业指导文件、大(中)修和维护保养计划、修理和维护保养记录等有关资料。

租赁厂房、办公场所和仓库附属的起重设备应有租赁合同(可以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维保和检验责任。

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在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4.1.5检测仪器、试验装置有关资料

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的管理台帐、档案、周期计量检定计划和在有效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管理台账、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实物与检定或校准证书上的信息应当一致。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内部管理编号、设备状态、保管部门(地点)等信息,档案至少包括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证书、操作作业指导文件、使用维修保养记录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中,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各许可子项目不能计量溯源的试验装置,应提供自校规程及按照规定进行自检的记录。

4.1.6培训能力说明文件

培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人员的见证资料,包括培训时间、场地、任命文件等资料。

4.1.7法规标准

与申请许可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正版)及其目录清单,受控外来文件清单。

4.1.8技术文件

4.1.8.1设计文件

所申请取证各许可子项目试制造样机或者业绩中最高参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所对应的图样目录、设计图样(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液压或者气动原理图,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包含制动原理图)、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含质量证明文件、出厂随机文件清单)。

试制造样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施工方案等。

4.1.8.2工艺文件

1)对应各许可子项目的制造过程工艺文件及其清单,包括自制件工艺文件、装配工艺、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等;

2)对应各许可子项目的安装过程工艺文件及其清单,包括安装施工作业工艺文件、调试作业指导文件等;

3)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中应说明工序过程、用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作业要求、注意事项(关键工序要求)等。工艺文件的内容要求应与实际工作条件和环境相一致。

4.1.8.3检验规程

1)制造过程检验规程,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含装箱、包装)检验规程等;

2)修理过程检验规程,包括修理过程检验规程、修理调试完成后的验收检验规程等;

3)检验规程的内容至少包括检验项目、检验要求、检验方法、检验用器具、判定规则等。

4.1.9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1)质量保证手册、质量计划、程序文件和作业(工艺)文件(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文件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

2)质量活动记录,包括:文件和记录控制过程、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合同评审、设计开发过程、合格供方评价(含合格供方名录)、材料与零部件(采购)控制、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控制、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控制(如果有),以及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和服务、人员管理、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许可规则》附件M质量保证体系要求的所有记录。

3)受控文件目录清单,受控质量记录清单和空白格式文件。

4.1.10样机或业绩清单

1)首次申请许可或者申请增项许可的各子项目试制造样机1台。

2)换证申请单位持证周期内制造、安装并交付使用的各许可子项目最高参数产品业绩清单和监督检验报告、首检(定期)检验报告(至少提供1台)。

持证周期内无相应业绩的,按照本条1)执行。

3)制造样机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半成品;如果为半成品,该样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制作完成并且自检合格。在取得制造许可前,样机不得出厂。

注:1)试制造样机的过程需要视频存档,每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试制造样机至少主要受结构件的安装(组装)视频;必须有载荷试验的视频,视频中应至少有两名申请单位修理作业人员。

2)在取得相应许可证之前,不得拆除试制造样机。

4.1.11持证周期内工作情况

换证申请单位本持证周期内的工作总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并销售的行为;

2)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情况;

3)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4)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及被举报、质量投诉情况(包括正在接受调查未结案的);

5)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情况(含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和需要进行整改);

6)许可证使用管理情况及持证周期内许可证变化情况。

4.1.12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的文件

1)公司申请许可、子公司不单独申请许可时

子公司同意公司用其资源条件申请许可的书面证明文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子公司股东及股比证明文件,公司需要用到的子公司资源条件的证明文件(见4.1.2至4.1.8)。

2)公司申请许可、分公司不单独申请许可时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需要用到的分公司资源条件的证明文件(见3.1.2至3.1.7)。

3)公司不申请许可、分公司申请许可时

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需要用到的公司资源条件的证明文件(见3.1.2至3.1.7),公司分同意公司用其资源条件申请许可的书面证明文件(公司法人授权书)。

4.2申请单位的配合事项

接到评审机构发来的《评审通知》后,申请单位应当尽快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及时告知所在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其对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2)根据本指南的要求准备好首次会议、总结会议的会场及评审员开展分组评审的工作场地;

3)准备首次会议的汇报材料,并按评审组人数准备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4)把《评审通知》上的时间计划等通知到公司所有相关人员,安排参加首次会议、总结会议的人员和具体配合评审的人员准时到场参加(接受、配合)评审;

5)按评审组的要求,完成其它配合工作事宜。

4.3申请信息的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在评审之前工商登记的单位名称、住所发生了变更,或者制造、办公地址、许可子项目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提交许可申请,或者向原受理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并获得原受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受理决定书。

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等人员与申请时不一致的,可以放宽条件进行人员调剂,允许技术人员在评审环节进行调整;如果进行调剂后仍满足不了的而且又不进行降级申明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5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浙江省特科院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如“附1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流程图”所示。

5.1接受委托

浙江省特科院评审中心负责查询发证机关的委托信息,查收到委托信息当天即会与申请单位联系,提醒申请单位提交预审资料(申请书和质量保证手册),并告知鉴定评审的工作要求、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详见“附2许可鉴定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咨询鉴定评审工作事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2协商评审时间

浙江省特科院评审中心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预审资料进行预审,并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申请单位准备情况。确认申请单位具备现场评审条件后,与申请单位协商评审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

5.3制定鉴定评审计划

浙江省特科院评审中心根据与申请单位商定的鉴定评审日期,根据申请的许可项目、子项目及申请单位情况选择鉴定评审人员组成鉴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鉴评审组一般为3~5人组成,结合评审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鉴定评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对以下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1.就职过(含现就职)的单位;

2.提供过咨询服务的单位;

3.与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与申请单位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评审组长接受到评审任务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沟通,按照《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实施细则》要求对申请单位及评审任务进行全面了解,安排好评审日程(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当在2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组织评审组成员准备评审用文件、记录,浙江省特科院评审中心编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经浙江省特科院审批后,至少在鉴定评审实施前5日向申请单位发出,并抄送监察机构。

申请单位如对评审组人员构成有异议,可向浙江省特科院书面反应,浙江省特科院将就申请单位反应的情况进行落实,确实有违回避原则的,将对评审组成员进行调整。

5.4实施现场评审

5.4.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检验员参加并签到。会议具体内容有:

1)评审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和申请单位分别介绍到会人员;

2)评审组长简要说明评审依据、评审计划安排、评审内容及评审组员分工情况,说明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代表安全监察机构讲话;

4)申请单位负责人简要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取证产品试制或安装验收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换证申请单位还应介绍持证期间的工作情况和资源条件变化情况。

5.4.2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与受理的许可项目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和设备。其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焊材库、焊接试验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探伤室,加工设备、安全部件与主要零部件的生产与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起重与必备的工装设施、组焊(施工、组装)现场,调试、装配、其他特殊试验场地和设备,以及各个工序的生产情况等。

5.4.3分组审查

评审组可分为若干评审小组,评审人员按分工和所规定的评审项目和评审内容进行评审,通过审查文件、检查记录、察看现场、考察操作、与当事人交谈及考试等形式逐项开展评审工作。

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不符合两种结果进行评定。在鉴定评审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评审人员应与当事人就不符合的事实进行确认。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鉴定评审组组长汇报,必要时应当适当扩展鉴定评审范围,以便查清问题。

5.4.3.1资源条件符合性评审

按照《许可规则》第2章及附件L中各许可子项目对应的要求,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制造许可所要求的资源条件。主要审查内容有:企业法律地位资质证明、人员情况、工作场所、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和试验装置、试验能力、培训能力和有关法规标准等方面。

完成资源条件评审后,评审员填写评审记录(含条件确认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5.4.3.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考核评审

按照《许可规则》附件M的规定,重点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是否有效。

评审时随机抽取试制造样机或者持证周期内交付使用的许可子项目中较高参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全部文件、档案,以该设备制造、修理过程执行质量保证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不适用项时,应再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制造、修理过程相应项目质量活动的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满足《许可规则》规定。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考核评审还包括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管理及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的考核。

5.4.3.3试制造或试安装样机、换证业绩确认

1)对首次申请取证、增加许可子项目或者改变许可级别的,对照申请许可的各子项目,审查试制造样机的数量、主要技术参数,自检验收报告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

2)对于申请换证的,对照其原有许可的各子项目,审查持证期间制造或安装并交付使用设备的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整机及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确认其业绩情况。同时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确认特种设备相关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如有)处理情况。

5.4.3.4技术文件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取证各许可子项目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修理方案、检验规程等是否齐全、完整、正确。

5.4.4鉴定评审情况汇总

各评审小组按《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记录》的评审项目逐项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内部应交流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必要时,评审组长应当再次确认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最后确定不符合项和鉴定评审现场结论意见。

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5.4.5交换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的领导层及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就鉴定评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包括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的意见和建议,并征询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申请单位无异议后,双方应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5.4.6鉴定评审总结会

评审工作总结会由评审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同首次会议。会议具体内容有:

1)评审组长代表评审组向申请单位通报评审情况,对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说明。宣读《备忘录》(若有),并按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说明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的复审(确认)方式;

2)评审组长提醒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本次评审工作进行意见反馈;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讲话,宣布对评审组工作的监督情况;

4)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结讲话,也可以发表对评审工作的看法。

5.5整改验证

5.5.1整改时间要求

申请单位的整改应在约定的时间(不超过现场评审后6个月,且能保证在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上报)内完成。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按不符合条件上报。

5.5.2整改验证要求

整改验证的方式应可分为文件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方式,验证人员一般为原评审人员。

申请单位应对《备忘录》中提出的不符合项逐条进行整改,并在《备忘录》中要求的时限内形成对不符合项逐条落实的整改报告及各项整改见证材料提交评审组复审。复评时是否需要到申请单位现场确认,由评审组根据整改项目内容情况在《备忘录》中说明。对书面整改材料复审即可确认的项目,不用现场确认。

评审组应当自申请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复审(确认)。复审方式为现场确认的,申请单位应在提交整改报告时与评审组协商复审时间和日程。复审时适用项目全部符合的,评为“整改后符合条件”,否则评为“不符合条件”。

5.6出具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或整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鉴定评审组将按许可规则要求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经浙江省特科院审批后上传至省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鉴定评审报告应附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确认表等。浙江省特科院应对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7关于现场评审重大问题的处理

遇到以下情况时,评审组应及时报告评审机构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并根据负责人意见和现场需要及时请示发证机关,按照发证机关的要求予以处理: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评审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原因需中止现场评审;

——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严重失实;

——申请单位拒绝鉴署《备忘录》;

——评审组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代表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达成共识;

——其它需要请示的事项。

6公正性声明

6.1浙江省特科院在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时会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6.2浙江省特科院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会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7申诉程序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随时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浙江省特科院反映,也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为了便于申请单位监督评审组的工作,请申请单位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填写《申请单位对评审工作的反馈意见表》,邮寄给浙江省特科院或发证机关,希望申请单位能对浙江省特科院的工作给予监督。

8评审有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8.1评审现场变更许可范围的情况

1)现场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的,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评审组确认后,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降低许可级别后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除外)的范围进行评审,并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2)现场评审时,申请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发证机关改变的,评审组现场无权处理,只能按原申请项目、范围进行评审。

3)出现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情况(如申请单位漏填了一个厂房地址或者制造地址)时,应及时请示发证机关,按照发证机关的意见处理,制造地址变更(包括增址),评审机构应当终止评审。

8.2技术人员

8.2.1技术人员数量及要求

1)技术人员数量: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不少于1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和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装配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5)检验人员: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

6)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8.2.2技术人员一般规定

1)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中的技术人员及《许可规则》中除有职称要求外的其他技术人员,只要求有理工类专业教育背景,不要求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除质量保证工程师外)和所有技术人员,允许聘用身体健康、能正常上岗的退休返聘人员,其退休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占技术人员比例不超过30%。

技术负责人及质量保证工程师一般不得聘用退休人员(本单位退休除外)。

3)职称证书必须由人事部门(大型国企,省属部门及各地市人事部门)发证,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等颁发的职称资格证书不是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经过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职称资格。

8.2.3工程技术职称资格认可

理工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根据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等同认可相应的工程技术职称。

学历应当为国家承认的下列5类,且能从学信网(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查询年以来毕业的学历)或者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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