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导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自年创立,便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二十余年,在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罪等专业领域颇有建树。近日,长昊律师团队结束了又一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此案件为检测行业两大公司的商业秘密纠纷,此案件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大。但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邱戈龙律师的带领下,检察院决定不起诉SK公司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件经过
当事人张某清于年入职LG公司,年12月底,张某清与LG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离职。直至年1月正式入职竞争对手SK公司。LG公司认为SK公司的仪器采购件与其基本相同,由于SK员工张某清原为LG公司技术总监,便认定张某清涉嫌利用原公司商业秘密帮助SK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LG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成立
“LG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所涉及技术信息因缺乏秘密性和保密性而无法构成商业秘密。”邱律师在《不起诉意见书》的开头就抛出这一强有力的观点,并在接下来的论证里严密推理、大胆求证。本案中,LG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早已通过专利等方式公开披露,因此失去了商业秘密的本质。而LG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早已公开进行销售,导致LG公司的相关产品因公开销售导致其商业秘密的权利用尽。
意见书掷地有声,证委托人清白!
邱戈龙律师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核心——SK公司具有生产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首先,经鉴定结果可知,SK公司的涉案产品皆采用公知的测试原理进行产品
涉
及,产品的主要功能部件以及产品总体结构都为行业内公开的信息。产品的信息技术也可以通过观察或简单测量获得,这些信息并不为LG公司所专属,标准件、通用件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再者,SK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定制合同,完全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的定制。客户的需求不可能完全相同,客观上也要求SK公司进行自主研发产品,几乎没有可能照搬其他公司的产品。SK公司亦拿出了涉案产品完整的研发历程资料,证明涉案产品是其自主研发的成果。况且SK公司是业内知名的公司,自创立便致力于国际前沿的检测技术,集众多荣誉于一身,曾获得多项国家专利,为何要使用LG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申请专利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邱律师的意见书完全为大众证明了SK公司生产商品完全具有合法的来源。
张某清未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刑事案件的认定,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从主观上来看,当事人张某清在LG公司所任职务为软件开发工作,在后期主要从事公司行政事务有关的工作,与硬件开发相差甚远。主观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故意犯罪的可能性,而当事人甚至还在离职时主动交上了自己的全部笔
记
,更加可以证实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张某清在检测行业工作多年,对相关技术已内化出自己的工作经验技巧与独特见解,国家甚至也鼓励(详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员工离职后利用接触过的原单位商业秘密创造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那么LG公司又何以认定张某清就一定是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LG公司也从未拿出证明张某清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力证据。至此,案件的结果也已非常清晰。
裁判结果
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处理要求极高,律师既需要对于法律知识熟练运用,又需要对于专业性极强的商业秘密本身有深刻的理解。邱律师凭借着多年办案形成的深厚经验以及敏锐的职业直觉,找到复杂案件的核心要点,以一份条理清晰、证据确凿的《不起诉意见书》为检察院厘清思路。最终,检察院对张某清以及其所在SK公司不予起诉。(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谢富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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