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总则全面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总则(全面)

  一、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是工程设计单位与委托任务单位订立合同,按合同收取设计费的依据。

  二、本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勘测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并经国家物价局、国务院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项目设计单位承担工程性质的任务,分别执行本标准中有关行业的收费标准。每一个施工单位、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审查部门、建设银行等应相应掌握并监督实施。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总则(全面)

  三、本收费标准分为三册。主要著作有:石油、钢、金、色冶金、建材、机械、化学、石化、医药、纺织、轻工业、交通、广播、电视、商业、二十一种食品、林业、民用建筑、市政、水力发电、人防、铁路等行业;第二册包括:核工业、航空、电子、兵器,船用、航天和其他六个行业(84年本);第三册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包括煤、电、三大邮政产业。

  四、本收费标准是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84年、85年颁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修订后的收费标准仍然体现着低收费原则。在此基础上,按各行业工程设计单位的综合设计能力,按事业费制度的支出水平进行计算,并考虑到必要的技术发展、业务建设、人员培训等所需费用,以及必须缴纳的商税等。

  五、本收费标准主要以实物计价,并辅之以单项工程概算为计算依据,再加上煤炭、电力、邮电三个行业实行日定额计费。

  六、本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要求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此收费标准并未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

  2.初步设计前的工资费:是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与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等工作的必要费用。

  3.非标设备设计费用:指非标设备设计费用。有些行业的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非标准设备的设计费用不予收取。因行业特点不同,非标准件设计的范围,由各个行业分别规定。

  4.软件编制费:指工厂生产过程中的计算机控制程序等准备费用。工业有软件编制收费标准,执行行业标准;工业没有标准,可以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以及考虑开发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除了上述工作外,如单独提供技术资料、图纸、译文、电算等,费用由主管机关或工程设计单位另行制定。

  七、如仅委托做工艺设计或土建、公用工程设计,按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比例计算费用。仅委托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所占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进行计算。如编制施工图预算时,费用按工程设计费用乘以1.1的系数计算。在此收费标准中,工程设计收费应按新建项目进行设计,若为扩建项目,除行业明确规定外,新建设项目均应按1.1系数计算费用;费用可以乘以1.2-1.4的系数乘以设计工艺复杂程度。需做地震设防的工程,按定额计算时,可根据设计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不超过1.2的系数。

  八、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标准,所提供的份数以行业规定为准,委托单位要增加的份数,另加晒版工本费。

  工程设计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件图纸除外),可重复使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20%计算。需要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配比或局部改造的,按类似新设计项目的30%收取费用。非标设备设计重复使用时,从设计完成当年起每年递减20%的费用,递减后的收费额小于图纸资料费用时,可按图纸资料收费。

  十、开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与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以及未制定具体费用标准的工作,可以按直接生产人员每日工资计算费用,并按每天85元计费。计算工作日可以执行工日定额,也可以由设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因出差而需到外埠出差,工作时间在六十天内,其旅行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十一、以承担设计任务的单项工程概算为依据取费的,应扣除临时工程、施工技术装备、施工机械购置及联合试运转费。单个项目的预算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预算确定。

  十二、对存在以单项工程预算为基础的引进设备取费的项目,工程设计全部由我方承担,其设备费用按国内同类设备价格计算。在国内,如果没有参考价,则按原设备的原价和全国牌价兑换成人民币。对于引入设备,基于单项工程概算提取费用的项目,如工艺设计由国外承担,则计算基数不包括工艺设备价格;按实物量取费,则应按各行业划分的设计工作量比例,减去相应的设计费用。设计与委托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协商确定国内相应工艺设计配合工作费用。

  十三、如果需要按照国际通用设计程序和深度进行设计的国内工程,由于超出了国内目前设计深度,可适当增加设计费用,具体费用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增加,由设计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十四、承担新疆等边远地区的设计任务,如果定额收费,可以用原来的定额乘以1.1的系数,承担西藏地区的任务,可以用原来的定额乘以1.2的系数。

  十五、工程设计单位因担负的任务需要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在内,均由委托单位支付,设计者自身为提高水平等原因出国留学,考察时,其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

  在承建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了科研任务,其设备、材料、人工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在本收费标准中,若同一工程中有两个以上因素同时存在,则每单单项调整系数的小数点后,每单单项调整系数的小数点后,每一项调整系数的最大值不得大于1.5。如按实物或工日定额取设计费,凡投资于三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用最多不超过概算比例的1.5%。

  七、工程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后,可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若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未能达到合同要求,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在设计合同生效后,承销商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支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支付百分之五十。设计合同履行后,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定金抵销作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与试车考核、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不收取任何额外的技术服务费和旅费。

  十九、地市以上所属设计单位承担国内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费用,县、县以下所属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费用,按本项收费标准乘以0.85-0.9的系数计费。特别行政区工程设计费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除外)可以实行市场调节,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建筑工程的设计收费,应按外国有关设计收费标准,并经设计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本收费标准未包括之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按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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