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
年,x市x区国土资源局代表x区人民政府与x区x乡x村民委员会签订大学城南侧地块统一征地补偿协议,约定x区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x村民委员会,由x村民委员会负责支付村民和有关单位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被告人李某轻投资经营的
xx
轴承标准件有限公司在该征地范围内。
年
8
月经统计计算,
xx
公司应得征地补偿款
元,因被告人李某轻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拒绝拆迁,拒领已拨付到村账上的
元征地补偿款。
年2月,被告人李某轻与x市x区x乡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共计65万元。年3月,x区x乡人民政府支付给李某轻拆迁补偿款65万元。
年4月,被告人李某轻以之前拨付的征地补偿款仍应向其支付为由,签字同意支付,骗领征地补偿款元。年4月,被告人李某轻又以同样手段再次骗领征地补偿款元。
二、职务侵占罪
年5月,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x市x区x乡x村民委员会65万元土地款。时任x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李某轻在收款后未入村账,并存入其个人银行卡内支配使用。其中,34.45万元用于归还拖欠李某勤的修路、渠投资款,10万元用于归还拖欠x市x农村信用社借款,11.82万元用于抵扣x村民委员会租赁其厂房的租赁费。
年3月,被告人李某轻,签字同意向其本人再次支付租赁费11.82万元,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轻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三、辩护意见
年政府进行拆迁,确认李某轻的厂的补偿款是元,李某轻因嫌钱少拒绝领取。年2月,李某轻与政府达成拆迁协议,但该协议中没有提及之前的元,未说这元该领不该领。被告人李某轻不存在贪污、职务侵占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轻无罪。
四、证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任职证明、补偿计算登记表、拆迁补偿协议书、拨款通知单、会议纪要、记账凭证、银行流水查询单、协议书、收条、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退款凭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李某轻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庭审意见
被告人李某轻在被留置期间供述了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领取拆迁补偿款,及重复报销厂房租赁费的事实,且其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及拆迁补偿协议书等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某轻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李某轻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轻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李某轻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轻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轻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