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案例的焦点集中在“海关提出价格质疑的起因、流程及企业的应对方式”与“成交价格中的实付、应付概念”两方面。
今天,让我们再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三
焦点:成交价格应满足“卖方不应对买方处置和使用货物予以限制”的条件
案情
A、B公司为货物境内买方,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生产商和卖方为美国C公司;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海关调查发现,A、B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的多晶硅材料在最近两年的申报价格变化微小,与同期市场走势不符,遂向A、B公司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经审核价格资料,海关发现A、B公司报关时都提供了单批次的合同,但在第一次进口之前,A、B公司均分别与美国C公司签署了10年期供货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A、B公司以每千克10美元的价格向C公司提前支付了10年期供货协议下全部进口多晶硅的预付款;随后美国C公司亦按照该协议以较低的价格向A、B公司销售多晶硅,协议约定单批次的合同属于总供货协议项下;协议还约定,A、B公司从美国C公司购买的多晶硅材料不得向第三方转售。
海关认为:A、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10年期供货协议中,有关买方不得将货物向第三方转售的约定,构成了卖方对买方使用和处置货物权利的限制,相关交易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的条件,故决定不接受企业的申报价格,并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对A、B公司进口货物进行估价并补税。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规定,买卖双方交易价格被海关接受并作为完税价格的基础,需要满足多项条件:
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审价办法》规定做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审价办法》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本案中,海关认为A、B公司的进口申报价格不符合上述第1项要求,故决定对其进口货物予以估价和补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货物实现销售后,即意味着货物的完整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占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如果其中的部分权利未让渡给买方,则可以认定买方未获得货物的全部所有权。该案中,A、B公司与C公司的长期协议中存在“货物进口后不得转售”的限制条款,故海关认为买方并未获得进口货物的完整所有权;同时,A、B公司申报价格明显低于相同、类似货物同期价格水平,显示该限制条款对成交价格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本案启示
企业因经营需要或完成交易的需要做出的特殊安排可能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构成影响,如果企业不确定这种安排是否会影响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价格的认定,则应提前预知并视情况与海关提前沟通或咨询。在必要时,可以正式向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年,全国海关做出的价格预裁定约份,总量不多,与企业对该制度不甚了解有关。但该制度是提前确定进出口货物价格,避免估价风险的好方法,建议企业了解和运用。
案例四
焦点:买方协助费用,可能被计入货物完税价格
案情
海关对某机动车生产商A公司进行价格审查时发现,该公司进口的零部件除标准件外,还包括大量该公司向亚洲或欧洲零件生产厂商定制的专用零件。通过核查该公司财务账册,海关还发现该公司在进口专用零件之前,还向上述零件生产商免费提供了模具。这些模具由A公司从第三方购得或租赁而来,购买成本计入固定资产项目、租赁成本计入管理费用。海关认为上述费用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经磋商,海关以直线折旧法将购买模具的费用平均分摊至5年的进口零件中并实施了估价。
法律分析
A公司进口时的申报价格为其向零部件厂商支付的货款金额,但除此之外,A公司还免费向生产商提供了由其租赁或购买的模具。
海关对A公司进口货物价格进行调整的逻辑是:在A公司与零部件生产商的交易中,如果A公司不提供模具的协助,零件则无法生产并交付符合A公司要求的产品。换言之,如果A公司没有向零件生产商提供协助,那么零件生厂商为了生产出符合A公司要求的零件,其必须付出相应成本去购买或者租赁相关的模具,为了保持同样的盈利水平,零件生厂商必然需要提高售价。因此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海关将模具价格作为买方对卖方的协助费用,补充计入货物进口价格中。
本案启示
将免费或低于成本价向卖方提供的模具价格调整进货物成交价格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并没有特别的争议或疑难点。本案需要